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34号
原告:王瑞雪,女,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孙存光,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王瑞雪诉被告孙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因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原告申请本院缓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缓交诉讼费至本案判决前。诉讼期间,本院多次与原告电话联系未果,2016年9月26日,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原告王瑞雪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收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本案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瑞雪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兵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