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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恢141号

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敏。

被执行人:张静。李敏申请执行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7)北民初字第517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