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敏。
被执行人:张静。李敏申请执行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7)北民初字第517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
执行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敏。
被执行人:张静。李敏申请执行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7)北民初字第517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