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259号
原告:张素贞,女,192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五喜,男。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风雷巷地区旧城改造道路拓宽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小区10号楼6层1号。
负责人:姚海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贞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风雷巷地区旧城改造道路拓宽工程指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贞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素贞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