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575号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女,1994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刘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冯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黄志刚的债权50000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