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063号
原告: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其,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辉诉被告安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辉负担。
审判员 陆明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侯微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