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9932号原告叶志洪,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叶福元,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高东利,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洪诉被告高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志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志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志洪负担。
审 判 员 陈剑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黄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