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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3535号

罗庆兵与孙合全、孙作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庆兵,孙合全,孙作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535号

原告:罗庆兵,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士界(特别授权代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孙合全,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

被告:孙作祥,男,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

原告罗庆兵与被告孙合全、孙作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罗庆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兵撤回对被告孙合全、孙作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4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4.00元,由原告罗庆兵承担。

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潘毅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