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153号之二被执行人贡胜洪,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市茂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秦淮区。贡胜洪犯合同诈骗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贡胜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二、合同诈骗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江苏天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贡胜洪未履行该判决财产刑义务,本院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因贡瑾名下位于南京市××××室(丘权号:023051-VII-199,所有权证号:鼓转字第405641号)房产系赃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贡瑾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长江新村2号1-15-5室(丘权号:023051-VII-199,所有权证号:鼓转字第40564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明
审判员 陈寿泉
审判员 宛洪顺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洲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