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3民初49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地址:凤凰县沱江镇。
负责人:梁健,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林兴,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新,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张顺,男,住凤凰县沱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与被告张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张顺已还清信用卡欠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雷
代理
审判员 彭路遥
人民陪审员 韩志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