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777号
原告:罗志波,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
被告:张宗立,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罗志波诉被告张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罗志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志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罗志波负担。
审判员 肖应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聂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