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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2777号

罗志波与张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志波,张宗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777号

原告:罗志波,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

被告:张宗立,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罗志波诉被告张宗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罗志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志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原告罗志波负担。

审判员  肖应友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聂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