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民终6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向爱国,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岱西镇仇江门。
法定代表人:何海,董事长。
原审
第三人: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高巷村。
法定代表人:沈小才,董事长。上诉人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迪电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海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5)舟岱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6月22日,一审法院向港迪电气公司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6000元,港迪电气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签收通知,但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邦良
代理
审判员 冷海波
代理
审判员 龚 杨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戎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