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668号
原告:胡义成,男,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住所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保华,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登林,男,1965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王万荣,女,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胡义成与被告马登林、王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关 洪
审 判 员 余 培
人民陪审员 宗 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