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762号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端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天明,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被告通辽市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625元,由原告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
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