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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83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牛志强、历运菊、孙晓光、严晓梅、王振竹、张在兰、刘常海、李晓霞、李万财、古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牛志强,历运菊,孙晓光,严晓梅,李万财,古金芝,王振竹,张在兰,刘常海,李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8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喜斌,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志强。被告历运菊。被告孙晓光。被告严晓梅。被告李万财。被告古金芝。被告王振竹。被告张在兰。被告刘常海。被告李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牛志强、历运菊、孙晓光、严晓梅、王振竹、张在兰、刘常海、李晓霞、李万财、古金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9.9元,减半收取809.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晶淼

代理

审判员  唐学龙

代理

审判员  韩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娄安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