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354号之一
原告:袁惠桃,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3984。
被告:黄海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0397。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惠桃诉被告黄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惠桃以另寻途径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惠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星辉
代理
审判员 邱烨强
代理
审判员 徐友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