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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165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王圆、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王圆,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165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5号。

负责人:杨健,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五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圆,男,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长咀村。

法定代表人:刘家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被告王圆、武汉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以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102元,减半收取计305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付敏

人民陪审员  于艳

人民陪审员  廖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