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4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林丽秀与被执行人姜志有、刘得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丽秀,姜志有,刘得弟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林丽秀,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厨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姜志有,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刘得弟,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5)松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林丽秀与姜志有、刘得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凯峰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汤哲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君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