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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541号

原告姜秀英与被告赵井才、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秀英,赵井才,高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541号

原告:姜秀英。

被告:赵井才。

被告:高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英与被告赵井才、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