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541号
原告:姜秀英。
被告:赵井才。
被告:高玉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英与被告赵井才、高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