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吕杨兴,局长。被执行人张绮荣,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红琴,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绮荣、陈红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803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48883元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行审1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53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祥贞
审 判 员 孔祥村
审 判 员 吴慧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游瑞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