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928号
原告:魏胜武,无职业。
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
法定代表人:JEAN-LUCLHUILLIER,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北商场,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28号增18号。
负责人:劳伦特,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继惠,该公司经理。
原告魏胜武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北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魏胜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胜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胜武负担。
审判员 袁 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