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利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利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利民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赵利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张鹏程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