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981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素愿,董官屯支行行长(特别授权)。
被告:尹彦伟,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陈真文,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时维田,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彦伟、陈真文、时维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