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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3981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彦伟、陈真文、时维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彦伟,陈真文,时维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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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3981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素愿,董官屯支行行长(特别授权)。

被告:尹彦伟,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陈真文,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时维田,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彦伟、陈真文、时维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