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000号罪犯洪云,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绍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洪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洪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洪云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