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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462号

顾克与曾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克,曾献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462号

原告:顾克,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曾献红,女,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顾克与被告曾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崔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