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462号
原告:顾克,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曾献红,女,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顾克与被告曾献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崔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