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7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程新学,男,1957年10月10日,汉族,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住滑县生。被告王竹业,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李永科,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贾志村,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滑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王竹业、李永科、贾志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曙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