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723号
原告:陆阳,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连云港苏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青湖镇驻地24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其旭,董事长。
被告:张金玲,女,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
原告陆阳与被告连云港苏帝制衣有限公司、张金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陆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陆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陆阳负担。
审判员 关立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