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危某被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何某1被执行人何某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危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何某1、何某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何某1、何某2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危某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总额11080元,未结标的额1029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侯志丹
代理
审判员 彭伟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桂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