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202号
原告:周明意,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
被告:陈文青,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
原告周明意与被告陈文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周明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明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明意负担。
审判员 张一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