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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1202号

周明意与陈文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周明意,陈文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1202号

原告:周明意,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

被告:陈文青,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

原告周明意与被告陈文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周明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明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明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明意负担。

审判员  张一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