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011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黄丛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文,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波,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五河县兆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
法定代表人:刘德,总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诉被告五河县兆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 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练君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