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豫9001民督26号
申请人:史卫东,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
申请人: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318号。
法定代表人:吕邦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史卫东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9日向其借款15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凭证,约定年息24%。后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5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史卫东借款150000元及利息54000元(按年利率24%从2015年3月29日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申请费1453元,由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尼双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