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526号原告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将官池镇辛集村。法定代表人周游,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程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晓东,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会超
代理
审判员 姚晓磊
人民陪审员 刘永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