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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3650号

永安市元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拖欠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安市元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3650号移送单位永安市人民法院,地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永安市元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大兴工业园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481100032339。法定代表人郑亮,总经理。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安市元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诉讼费用8583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永安市元兴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4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锡文

审判员  王泽明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林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