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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707号

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蓉媛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韩蓉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

法定代表人:刘泽松,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蓉媛,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蓉媛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烈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