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641号原告汪楚雯,女,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成,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票市。被告苏红华,男,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原告汪楚雯与被告苏红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汪楚雯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楚雯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楚雯撤诉。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27.5元,由原告汪楚雯负担。
审 判 长 郭兆平
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
人民陪审员 代凤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