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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450号

朱伟光与赵继男等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伟光,赵继,陈桂荣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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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朱伟光。

委托代理人:王宇鹏。

被执行人:赵继男。

被执行人:陈桂荣。朱伟光与赵继男、陈桂荣物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7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继男、陈桂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伟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继男、陈桂荣,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继男、陈桂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继男、陈桂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伟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继男、陈桂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伟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