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刘清龙。
被执行人:戴小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龙与被执行人戴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提取被执行人戴小林保全财产276090元,因被执行人戴小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舒武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