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2财保7号
申请人:赵军,男,汉族,1970年7月22日出生,住临河区。
被
申请人:高忠,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
申请人: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马万良,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赵军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
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忠在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厂的质量保证金7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军为防止被申请人高忠及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厂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忠在磴口县万晨千峰水泥厂的质量保证金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赵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李爱霞
代理
审判员 胡 彬
代理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