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1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运科,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俊嵩,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审
被告:王红霞,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兰晓红
审判员 任志敏
审判员 薛青岩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曹鹏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