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赵剑。
被执行人:徐仁红(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仁红(宏)银行账户6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徐志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