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4816号原告冯心意。被告戴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心意与被告戴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心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心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心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此款已由冯心意预交),由冯心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薛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