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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65号

管育明与余翔、宋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管育明,余翔,宋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65号原告管育明。委托代理人薛婷,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翔。被告宋荔。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卫平,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立雄,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路2008号。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志康,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沈华,系公司职员。

原告管育明与被告余翔、宋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管育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管育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育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管育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 婧

审 判 员  赵向煜

人民陪审员  王 婷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炳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