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158号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河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曼曼,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清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清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宠俊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