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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904号

肖永棒诉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永棒,杨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904号

原告:肖永棒。

被告:杨磊。

原告肖永棒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