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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677号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677号

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江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