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92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昊达专案资产处置小组。负责人邱锦华,组长。委托代理人崔鹏举,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处非办干警。被告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昊达专案资产处置小组诉被告内蒙古鸿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出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昊达专案资产处置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白 艳
代理
审判员 张小颖
人民陪审员 刘海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