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8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喜斌,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风。被告张永芝。被告李国华。被告刘春荣。被告黎福义。被告王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李振风、张永芝、李国华、刘春荣、黎福义、王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7.22元,减半收取758.6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刘晶淼
代理
审判员 唐学龙
代理
审判员 韩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娄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