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943号
原告:杨磊,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巢湖威利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苏健。原告杨磊与巢湖威利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杨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杨磊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
人民陪审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