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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943号

原告杨磊与巢湖威利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磊,巢湖威利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943号

原告:杨磊,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巢湖威利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苏健。原告杨磊与巢湖威利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杨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杨磊负担。

审 判 长  胡 波

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

人民陪审员  陈 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