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595号原告高某1,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韩丽娜,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2,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1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
审判员 苏亚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