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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595号

高某1与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1,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595号原告高某1,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韩丽娜,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2,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刘新勇,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1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1负担。

审判员  苏亚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