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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378号

华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正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姚正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华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城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正辉,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本院在执行华容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正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正辉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建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