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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8195号

林泌伟与程红霞、李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泌伟,程红霞,李成龙,陈学军,聂红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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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泌伟,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陈学军、聂红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程红霞,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成龙,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上诉人林泌伟因与被上诉人程红霞、李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泌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毕传武

审判员  王育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叶子 来源:百度“”